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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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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镇江经开区城乡建设局、镇江高新区建设和交通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我局制定了《镇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月27日

  

 

镇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镇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实施信用信息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平台,评价、发布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评价、公开和使用等工作。企业注册地的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项目所在地的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信息的录入审核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等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收集业主意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时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违约、违规等失信行为。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做好信用管理培训工作,协助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基础信息主要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成立日期、营业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联系电话等信息;承接物业服务项目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物业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从业经历以及专业培训凭证等信息;党组织成立情况和在册党员信息等。

良好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结果较好的信息;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或者从业人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市(区)级以上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等情况信息。

不良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质量评价结果较差的信息;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从业人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业规范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信息;对各级党委、政府重点工作配合不力等信息。

第七条 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基础信息产生(变更)或者首次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15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企业注册地的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外埠物业服务企业首次进入镇江市场的,应在镇江分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市(区)或者首次承接项目所在市(区)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及时纳入信用管理。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基础信息予以记录。

第八条 良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良好信息生效30日内,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向企业注册地的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良好信息予以记录。

第九条 不良信息由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采集。

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采集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不良信息生效30日内报送至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后认定属实的不良信息予以记录。

由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不良信息生效30日内予以记录。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记入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向项目所在地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对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结果仍存在异议的,可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复核申请。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书面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确属有误的,通知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更正;确属无误的维持原结果,复核结果应当反馈相关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行量化评分,评分规则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分=基础信息分值+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

同一良好信息以最高荣誉为准,不再重复记分。同一不良信息涉及多项减分内容的,以减分最多的一项予以记分;在整改期内不再重复记分,整改期到期后仍未整改的,采取累进减分的方式进行记分。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优秀)、AA(良好)、A(一般)、B(合格)和C(较差)五个等级。

(一)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前10%(含)的,为AAA级物业服务企业。

(二)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前10%-30%(含)的,为AA级物业服务企业。

(三)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前30%-70%(含)的,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

(四)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后30%-10%(含)的,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

(五)根据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得分,后10%的,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三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对前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价。

信用等级评价以前一年度周期内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作为评价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前一年度未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不作信用评价。前一年度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在镇江设立的分支机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不足6个月的,不作信用等级评价,前一年度认定的信用信息与本年度认定的信用信息一并作为次年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信用等级应用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作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以及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标、评先评优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十五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AA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列为重点扶持对象;

(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加强统筹减少频次;

(三)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类评先评优活动时,优先考虑或者推荐;

(四)鼓励招标主体在政府项目采购、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时,给予信用加分;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它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加强统筹减少频次;

(二)鼓励招标主体在政府项目采购、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时,适当给予信用加分。

第十七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

第十八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检查;

(二)将信用信息告知有关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

(三)建议招标主体在政府项目采购、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时,依法依规限制其参与;

(四)将信用信息抄报市信用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物业服务行业的实际情况,适时修改、调整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2月28日。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的《镇江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镇建规〔2018〕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镇江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一、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按第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完整、准确提交基础信息申报表,初始赋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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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良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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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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